首页 上海 ​紧急程序船舶搁浅时应采取的措施(上海外港锚地船舶维修招标)

​紧急程序船舶搁浅时应采取的措施(上海外港锚地船舶维修招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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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资补给首次采用
通过查询上海海事局官方网站显示,是需要的。以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例说明。
1、该办法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制定。
2、第六条,拟在长江上海段锚地抛锚的船舶,应当在抵达锚地前1小时向交管部门申请锚地或锚区,并按指定的锚地或锚区抛锚,抛锚后应在15分钟内报告锚位。在长江口锚地或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内抛锚的船舶,应当提前15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。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,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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